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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适用范围、合同标的及合同订立

  1. 以下条款最终规范了以下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APS UG(SIMLOC),由总经理西蒙·阿尔布雷希特代表,地址:Raiffeisenstr. 27, 32257 比恩德,以下简称“卖方”与相应客户。
    2. 本通用条款与条件具有排他性效力。客户提出的与本条款相抵触或偏离的条件,除非卖方在个别情况下明确同意,否则不予承认。
    3. 本条款仅适用于与《德国民法典》第14条所指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4条,企业主是指在订购时从事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具有法律能力的合伙公司。卖方有权但无义务要求买方提供其企业活动的证明。
    4. 相应合同的主题是卖方向客户销售商品。价格和性能信息以及其他声明或保证,仅在卖方书面提交或确认时对其具有约束力。
    5.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形式订购商品。有效的购买合同既可通过书面接受声明,也可通过电子邮件订立。
    6. 合同文本和通用条款与条件将在订单下达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客户。
    7. 合同以德语或英语订立。对所有已订立的合同适用德国法律,并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德国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定。
    8. 除非个别情况另有说明,所有报价均为不含销售税的欧元净价。销售税将根据适用的税收法规,按现行税率单独开具账单。

第2条 购买合同的处理及运费

  1. 1客户承担从卖方营业地开始的运输费用。
    发货风险由客户承担。
    3. 买卖合同成立时,购买价款应立即支付。客户可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卖方保留对海外交货、首次订单或其他情况排除某些支付方式的权利。
    4. 在退货和拒绝接收货到付款的情况下,这些额外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5. 卖方承诺在合同成立后立即通过邮寄方式将货物发送给客户,若为预付款,则在购买价款全额支付后发送。允许分批交货,前提是对客户合理。
    6. 如果尽管事先签订了相应的购买合同,但卖方自身未能收到履行标的物,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因故意或过失应承担的责任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将立即通知买方货物不可用,并立即退还买方已支付的任何对价。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保留提供相同价格和质量货物的权利,旨在签订一份购买相同价格和质量货物的新合同。

第3条 保修与责任

1.卖方通常根据销售法(《德国民法典》第434条及以下条款)的法定规定对货物缺陷承担责任。
2. 如果与约定质量仅存在微小偏差,或对可用性仅造成微小损害,则不适用缺陷索赔。
3. 对于新商品,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和第3款的权利,保修期(与《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3项相反)为自法定时效开始起一年。
4. 在后续履行范围内出现缺陷时,卖方有权选择进行后续改进或重新交付。
5. 客户应在交货后立即检查订购的货物。这尤其适用于货物的完整性和各自的功能性。发现的缺陷或无需进一步检查即可识别的缺陷必须立即报告给卖方。请包含详细的缺陷描述。如果买方未能通知我们,则货物被视为已获批准,除非存在检查时无法识别的缺陷。在根据第7款进行的适当检查范围内无法确定的货物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立即报告给卖方,前提是这是一项双方商业交易;否则,即使对于此缺陷,货物也被视为已获批准。
6. 原则上,卖方不对因轻微疏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7. 根据前述条款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欺诈性隐瞒缺陷、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那些首先使合同得以正确履行且买方通常可以依赖其遵守的义务。
8. 对于因疏忽违反基本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仅限于可预见的、合同典型的损害,除非同时存在第8款所列的其他例外情况之一。
9. 如果卖方为后续履行目的交付无缺陷物品,他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46至348条要求买方退回有缺陷的物品。

第4条 所有权保留

  1. 已交付的货物仍为卖方财产,直至现有业务关系中卖方对客户享有的所有债权得到清偿。
    2如果交付物品被转售,买方特此将其对买方的转售债权连同所有附属权利预先转让给卖方,无需进一步特别声明。该转让包括任何余额债权。但转让仅适用于与卖方开具发票的交付物品价格相对应的金额。转让给卖方的债权部分应优先得到清偿。
    3. 在另行通知前,买方有权收取本条款中转让的债权(所有权保留)。买方应立即将收到的已转让债权款项(最高至担保债权金额)转交给卖方。如有重要原因,特别是付款违约、暂停付款、启动破产程序、票据拒付或有合理迹象表明买方负债过重或即将破产时,卖方有权撤销买方的收款授权。此外,在事先警告后,卖方可在合理期限内披露担保性转让,利用已转让债权,并要求买方向客户披露担保性转让。
    4. 如果证明有合法利益,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行使其对客户权利所需的信息,并交出必要文件。
    5. 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买方不得将货物质押或作为担保转让。转售仅允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转售商进行,且仅在买方收到交付物品等值价款的条件下方可进行。买方还必须与客户约定,客户仅在支付此价款后才取得所有权。如果发生扣押、没收或其他第三方处置或干预,买方必须立即通知卖方。
  2. 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所有担保债权金额的10%以上,卖方应根据买方请求释放相应部分的担保权益。在批准释放时,卖方可在不同的担保权利之间进行选择。

§5 任务分配

 

  1. 卖方有权转让我们合同关系中的债权。
  2. 管辖法院为我公司注册地或普福尔茨海姆。若客户拖欠付款义务,所有现有债权将立即到期。
  1. 卖方有权主张所有权保留的权利——特别是收回根据所有权保留交付的货物——而无需事先解除相关买卖合同。客户以反请求权进行抵销被排除,除非该反请求权无争议或已具有法律效力。客户主张留置权被排除,除非该留置权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或反请求权无争议或已具有法律效力。

§6 默认条款

 

  1. 买方在到期日后10天,若未支付款项,则无需卖方另行说明即构成违约。
  2. 违约利息为当前基准利率之上8个百分点。
  3. 卖方主张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上述规定影响。

§7 最终规定

  1. 本通用条款及相关买卖合同专属适用德国法律,排除联合国销售法。
  2. 若双方为注册商人,则约定卖方注册地城市为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的管辖法院所在地。
  3. 若本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完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规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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